敦化市舜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蕊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3MA7JFK193L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敦化市胜利街凌武社区南湖居3号楼00单元0001004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敦市监行处字(2024)143号
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驾考培训补考学员收费票据以及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调查。经查 ,当事人自2023年5月15日以来对C1.C2车型初考未通过的驾考培训补考学员收取补考费,科目一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100元每人次,科目二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200元每人次,科目三(系收费标准表格中科目三中的道路驾驶技能)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200元每人次,科目四(系收费标准表格中科目三中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15元每人次;且当事人收取补考费的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吉发改收费联【2023】247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第二条 收费标准:考虑到各准驾车型考试内容的差异,为体现公平合理分担考试成本的原则,借鉴相邻省份通用做法,将准驾车型重新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相关考试科目的收费标准。根据成本监审情况,下调相关准驾车型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鉴于我省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将逐步实行电子化考试,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规范和调整的收费标准如下:
准驾车型 收费标准(元/人次)
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 场地驾驶
技能 道路驾驶
技能 安全文明
驾驶常识
A1.A2.A3.B1.B2.M.N.P 50 350 110 30
C1.C2.C3.C5.C6 50 300 100 30
C4 50 50 20 30
D.E.F 50 30 20 20
第三条、相关要求 第三款“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重新预约考试。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各科目除第一次预约考试外,其余每次需预约考试的,按照该科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当事人对初考未通过的补考学员收取补考费,科目一收学员补考费100元每人次,超过规定标准收费75元,科目二收学员补考费200元每人次,超过规定标准收费50元,科目三收学员补考费200元每人次,超过规定标准收费150元。自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8月8日止,涉及补考人员共计706人,其中科目一124人,科目二261人,科目三321人;驾校实收驾考培训补考员补考费128800元,驾校应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58300元,驾校多收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70500元(科目一多收补考费124人×75(元/人次)=9300元,科目二多收补考费261人×50(元/人次)=13050元,科目三多收补考费321人×150(元/人次)=481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2024年9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退还驾考培训补考学员多收价款70500元,截止退款期限,当事人完成退款53800元,因为预留电话更换或者空号联系不上以及本人不在敦化无人代办等原因,剩余16700元没有退完。
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敦化市舜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高于政府定价收取驾考培训补考学员补考费且补考费收费标准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本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属于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三十九、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第一款 第二项、第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700元,并处罚款14100 元,合计:30800 元
14100.00元
敦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