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雁山区永兴百货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兰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311MA5Q8BXY1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良丰路18号良丰农场的商住楼北面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雁市监罚〔2023〕1032号
2023年8月8日,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桂林市雁山区永兴百货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经检查,该店中央第三排和第四排货架上在售的1袋天之湘?香辣豆腐串、5袋口袋兵大面筋均超过了保质期,具体情况如下:1、天之湘?香辣豆腐串(净含量:85克,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年8月1日1袋);2、口袋兵大面筋(净含量:92克,保质期:150天,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5袋),当事人对上述检查情况认可且未提出异议。据当事人称,以上两款食品,天之湘?香辣豆腐串进货价为2.5元/袋,销售价为3.5元/袋,口袋兵大面筋进货价为2元/袋,销售价为3元/袋,均存有进货凭证,经计算,以上两款过期食品货值金额总计18.5元。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处罚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桂林市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