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腾冲市晓渔咔拉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晓注册资本:5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581MAEGJUNY7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五合乡老寨村村民委员会老洼田大岭干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保腾处罚〔2026〕138号
2026年1月4日,当事人向腾冲县腾越镇刘昌荣商店以5.5元/斤的价格购进无标签散装红糖1件共68斤,在其抖音店铺“滇云之味”直播销售,销售价格是19元/斤。经营期间,当事人自行确定生产日期、保质期,并连同商品名称、保存方法、生产经营者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具体为“商品名称:云南纯甘蔗红糖 生产日期:****年**月**日 保质期:24个月 保存方法:干燥、密封 生产经营者:晓渔咔拉农场 联系电话:15331525872”制作打印成散装食品标签,粘贴于上述散装红糖外包装上进行销售。2026年1月26日,消费者以购买到当事人标签内容不齐全的散装红糖进行投诉。2026年2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所购散装红糖的《检验报告》。因该批散装红糖购进时无标签,无法确定检验报告对应本批次红糖。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共销售自行粘贴标签的散装红糖68斤,获违法所得918元,涉案散装红糖的货值金额是1292元。
当事人在未认真查验所购红糖的生产厂家、检验报告和商品包装、标签的情况下,擅自自行制作打印与商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标签,粘贴于商品外包装上进行经营,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信息产生误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进货单据、生产商资质等证据材料。对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散装食品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18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5918元。
5000.00元
腾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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