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岳细凤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岳细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G5D655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彭思镇新街二路6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13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在微信上联系武汉供货商购进5盒“森舒康”牌齿科咬合纸(包装规格:10张/本,20本/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5日,保质期为二年,企业名称:濮阳市舒康医疗有限公司,备案号:豫濮食药监械生产备20170001号,产品备案:豫濮械备20160023号),进价10元/盒,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于保质期2022年11月5日前已使用3盒,故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20元,因上述医疗器械过期后并未使用,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无照经营诊所、购进医疗器械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给当事人下达了《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蕲市监责改〔2023〕23号)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森舒康”牌齿科咬合纸2盒;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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