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州市味之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军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1MA5KC23JXN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瑞兴五街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江市监处罚﹝2025﹞20号
经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当事人于2021年7月26日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4年8月5日在其核准的经营场所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瑞兴五街17号共生产加料叉烧五仁月饼(净含量:125g/个)产品373个。当事人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出厂检验使用了8个,出厂留样使用了5个,余下的360个包装为8件(45个/件)于2024年8月6日以126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柳州雅通商贸有限公司1件,获销售款126元,于2024年8月7日以126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柳州市柳南区祥彬特产经营部7件,获销售款882元。当事人销售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产品共获销售款1008元。当事人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单个的价钱是2.8元。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044.4元。2024年8月20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对柳城县太平镇徐氏统发生活超市销售的当事人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样品经南宁海关技术中心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胭脂红项目实测值为0.00851g/kg,检验结论为送检样品按GB 2760-2014判定不合格。经当事人自查,造成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于当事人对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认识不足,在生产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净含量:125g/个)产品过程中投入的原料红丝带有食品添加剂胭脂红,生产投料时没有认真查看原料配料表就将该原料投入生产使用,致使生产出的产品因原料带入的食品添加剂胭脂红造成产品不合格。违法事实二:当事人该批次加料叉烧五仁月饼标签正面标注有“桂天香?、【广式月饼】、加料叉烧五仁月饼、净含量:125克、2024/08/05、商品条码6937235300251、净含量:125克、柳州市味之源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标注有“月饼皮配料:面粉、白砂糖、食用植物油、水、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碳酸钙、脱氢乙酸钠、月饼馅配料:伍仁类、伍仁冬菇鸡月饼:精面粉、白糖、冬瓜糖、芝麻仁、花生仁、瓜仁、桃仁、杏仁、冬菇、鸡块、食用植物油、水、伍仁香肠月饼:伍仁肉松月饼:伍仁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08元在上一违法行为处理中已予以没收,此处不再予以重复没收。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涉嫌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12000.00元
柳州市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