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光源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秀林 | 注册资本:657.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L0179072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州市随县洪山镇食品工业园1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23
(2020)豫0581民初8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随州市光源食品厂,周**
林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26号
2026年3月24日,本局收到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使用第26755626号(第29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果罐头)“”图形商标大量生产及销售侵权产品(水果罐头),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严重侵害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根据投诉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材料库内发现有以下2种包装完好的成品罐头:1.51件庆奥牌黄桃罐头,其标签标注有“庆奥?、、产品名称:黄桃罐头、净含量:245克×12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42132100137、产品标准代号:GB/T13516、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6/02/10、厂名:随州市光源食品厂、厂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镇食品工业园16号、电话:0722-4812958”等信息;2.114件柑橘罐头,其标签标注有“庆奥?、、产品名称:柑橘罐头(全家红)、净含量:245克×12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942132100137、产品标准代号:GB/T13210、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6/02/10、厂名:随州市光源食品厂、厂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洪山镇食品工业园16号、电话:0722-4812958”等信息。上述2种罐头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2026年2月10日,且在包装上均印制有文字图案。
经查,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注册第26755626号(第29类)“”图形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鹌鹑蛋罐头、水产罐头、肉罐头、蔬菜罐头、水果罐头、鱼罐头、蛋、牛奶制品等。当事人在未经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转让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水果罐头产品的包装(瓶体标签及外包装箱)上使用与其图形商标近似的商标()。当事人分别在随州市东裕彩印包装厂及随州市曾都区光彩纸业印务处制作标有近似上述图形商标(第26755626号(第29类))“”的纸盒包装箱和瓶体标签,用于当事人生产的水果罐头产品的包装。分别于2025年3月印制柑橘罐头纸盒包装箱300个、黄桃罐头纸盒包装箱150个,于2025年7月印制梨子罐头纸盒包装箱100个、黄桃罐头纸盒包装箱150个,印制纸盒包装箱的价格均为0.90元/个,共计支付费用630元;于2025年3月印制柑橘罐头瓶体标签4000个、黄桃罐头瓶体标签2000个,于2025年7月印制梨子罐头瓶体标签1500个、黄桃罐头瓶体标签2000个,印制瓶体标签的价格均为0.01元/个,共计费用95元。截止案发时上述纸盒包装箱及瓶体标签已全部使用完毕。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4月1日开始使用上述标有近似图形商标(第26755626号(第29类))“”的纸盒包装箱和瓶体标签生产水果罐头产品对外销售,“庆奥”牌(全家红)柑橘罐头共生产300件(每件12瓶、每瓶净含量245克,下同)、黄桃罐头共生产300件、梨罐头共生产100件。其中柑橘罐头的销售价格为12元/件,黄桃罐头的销售价格为13元/件,梨罐头的销售价格为13元/件。截止案发时,柑橘罐头售出150件、赠送亲友36件、剩余114件待售,黄桃罐头售出240件、赠送亲友9件、剩余51件待售,梨罐头售出100件(全部售出)。因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以当事人受委托人口述为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水果罐头货值总金额为8800元。因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必要支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支出款项不予扣除,故当事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违法所得为6769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图形商标(第26755626号(第29类))专用权的黄桃罐头51件、柑橘罐头114件;2、没收违法所得6769元;3、罚款40000元。罚没款合计46769元。
4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