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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石平口腔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P34A7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桃源大道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3〕674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使用的医疗器械均由武汉洪昌汉瑞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供货。1、“一次性口腔器械组合包”是武汉洪昌汉瑞祥齿科器械有限公司给当事人的赠品,没有购进价格。2、“磷酸锌水门汀”购进价格为6瓶/19元,单瓶价格约为3.2元/瓶。3、“聚羧酸锌水门汀”属于套装,购进价格为40元/套。4、“正畸弹簧”购进价格为45元/袋,计价值135元。5、“口腔正畸用镍钛器材”购进价格为31元/袋,计价值279元。上述过期医疗器械总价值457.2元。当事人在对患者采取的收费形式都是整体价格,没有对在治疗中使用的医疗器械单独收费,所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使用收费情况。货值金额只能按当事人提供的购进价格计算。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场所待使用的超过使用期限的“一次性口腔器械组合包”5包、超过使用期限的“磷酸锌水门汀”1瓶、超过使用期限的“聚羧酸锌水门汀”小半瓶、超过失效日期的“正畸弹簧”3袋、超过失效日期的“口腔正畸用镍钛器材”9袋;2、对当事人使用超过失效日期、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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