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金马出口花炮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宇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70573328X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潭埠乡芳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生产“金马电光炮”爆竹产品共计50件,2025年11月24日,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马电光炮”爆竹产品进行2025年市级专项监督抽查,2026年1月7日,我局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宜市市监稽质案移[2025]55号)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No:2025422301215130412),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马电光炮”爆竹产品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金马电光炮”爆竹产品50件已全部销往山东,销售价格为40元/件,生产成本为37元/件。据此计算,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000.00元,违法所得150.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3月生产“金马小籽王”爆竹产品共计40件,2025年3月生产“金马彩光炮”爆竹产品共计40件,2025年11月14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马小籽王”和“金马彩光炮”两款爆竹产品进行2025年度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2026年1月23日,我局接到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宜市市监稽质案移[2026]5号)及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No(2025)JQ-0412、No(2025)JQ-0413),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金马小籽王”爆竹产品零售包装标志、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金马彩光炮”产品零售包装“警示语及内容”、实际药量与标注药量的允许偏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的该两批次不合格产品(“金马小籽王”40件、“金马彩光炮”40件)已全部销往湖北。“金马小籽王”销售价格为24元/件,生产成本为21元/件;“金马彩光炮”销售价格为18元/件,生产成本为15元/件。据此计算,“金马小籽王”货值金额96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金马彩光炮”货值金额720.00元,违法所得120.00元。
当事人于2025年6月生产“全红电光炮”爆竹产品共计80件,2026年2月2日,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全红电光炮”爆竹产品进行2026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2026年3月23日,我局接到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的《关于移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函》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ZV20260208011),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全红电光炮”爆竹产品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不合格“全红电光炮”爆竹产品80件已全部销往安徽,销售价格为28元/件,生产成本为24元/件。据此计算,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240.00元,违法所得320.00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四款不合格爆竹产品,累计货值金额5,920.00元,累计违法所得710.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10.00元;
2、罚款人民币11,84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550.00元,上缴国库。
1184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2
万市监产处罚﹝2024﹞16号
经查明,该被抽检批次“金马彩光炮”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前生产。当事人提供了该批次被抽检产品的销售单据,销售单据显示共计销售30件,10盘/件,截止本局执法人员2024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前该被抽检的该批次“金马彩光炮”已全部销售完毕。该被抽检批次“金马彩光炮”成本价为39.00元/件,销售价为42.00元/件,货值金额为1260.00元,违法所得为90.00元。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和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疏于产品质量日常管理导致所生产和销售的爆竹产品不合格,侵害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合格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
126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