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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永定区宋晗电动车销售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802MA4MPK5G81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路738号103-104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定市监处罚[2024]17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广西爱玛车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电动自行车,价格为1380元,此批次只有这一台。有进货单据,主要准备销往张家界市,在销售前当事人对此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了尾箱,但未销售出去,无违法所得。经山东省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结果为:该样品依据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尺寸限值不合格,报告编号:JZ240107JD0828,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208元。
2208.00元
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4
2
张市监处字〔2023〕9号
当事人擅自对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加长改装,导致电动自行车经抽检尺寸限值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1、没收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的鞍座20个; 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人民币29940元。
29940.00元
张家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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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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