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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少华注册资本:1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6MA0N04MX9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十字街敬老院对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3
(2025)内0626民初2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审旗五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2
2023-07-12
(2023)鲁0305民初347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国印机械有限公司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李*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3
2022-09-30
(2022)沪0118民初144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4
2022-08-09
(2022)内0626民初12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易*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5
2022-04-28
(2022)内0626民初392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乌审旗自然资源局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乌审旗人民法院
6
2022-03-24
(2022)豫0103民初1953号
民间借贷纠纷
雷**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7
2022-03-21
(2022)内06民终290号
劳动争议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3-21
劳动争议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01-12
(2021)内06民终25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01-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1
2021-09-15
(2021)内0626民初5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化华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4877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03
2022-08-17
(2022)内0626民初128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易*、钟**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3106.14元
民事案件
3
2024-09-30
2024-06-28
(2024)内0626执恢215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东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3-05-30
2023-05-29
(2023)鲁0305财保1699号
财产保全
山东国印机械有限公司、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38245.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3-05-10
2022-09-28
(2022)沪0118民初14454号
委托合同纠纷
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东鸿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10-14
2022-07-29
(2022)内0626执8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8号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5时许,我大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法定代表人:何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N04MX9D)进行举报投诉的核查,发现该场所没有消防设施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属实,厂房为单层,包括内设仓库,总建筑面积4950㎡,生产原料聚乙烯颗粒,成品为聚乙烯包装膜,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5的第1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第1条第2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3.2第7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场所未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火灾隐患,存在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16号、隐患照片5张、营业执照、何少华身份材料、刘炳录的自行书写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编号002-1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5时许,我大队监督人员依法对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法定代表人:何少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N04MX9D)进行举报投诉的核查,发现该场所没有消防设施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属实,厂房为单层,包括内设仓库,总建筑面积4950㎡,生产原料聚乙烯颗粒,成品为聚乙烯包装膜,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5的第1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7第1条第2条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丙类厂房、仓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8.3.2第7条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该场所未设置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的火灾隐患,存在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116号、隐患照片5张、营业执照、何少华身份材料、刘炳录的自行书写材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编号002-1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内蒙古畅鸿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500.00元
乌审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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