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视瞳眼镜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琳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04MAEK51K67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佳苑四期23号楼27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403号
2025年10月至2026年1月,大庆市视瞳眼镜销售有限公司在美团店铺上架售卖第Ⅲ类医疗器械,广告名称:“【海昌】彩色隐形眼镜(星眸追光系列)(耀光星黑日抛)2片/盒”,广告内容如下:“自然清透的原生瞳款”“满满水光感”“轻松营造无辜小鹿眼”“幼态减龄非他莫属了”“自然深邃 原生融瞳”,上述广告未标明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广告审批决定书及完整文号。涉案商品售出32笔订单,货值金额总计734元。
当事人在涉案商品描述图中公示了涉案医疗器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公示涉案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相关信息。当事人涉嫌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广告行为不成立。
当事人在美团发布广告的行为是其完全自主行为,故当事人属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无广告费用。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