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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信区良春车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德兴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1MA37XM930J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上饶市广信区京御尚都1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信市监处罚〔2026〕90号
经查,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6年3月21日从广信区爱玛区域代理商“广信区良平爱玛电动车行”购进的,当事人将8辆电动自行车改装鞍座和后尾箱进行销售,其中:①3辆产品型号:TDR8214Z,进货价920元/辆,销售价1220元/辆;②1辆旧国标产品型号:TDR0001Z,进货价900元/辆,销售价1200元/辆;③3辆旧国标产品型号:TDR8103-2Z,进货价880元/辆,销售价1180元/辆;④1辆产品型号:TDR8204Z,进货价900元/辆,销售价1200元/辆。至案发时止,该8辆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货值金额9600元,其中不符合新标准货值金额4740元。当事人已将改装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设置,4辆旧标准电动自行车于2026年8月3日退回区域代理商。
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处罚款13950元,上缴国库。 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处罚款4740元,上缴国库。
18690.00元
广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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