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精一门膜业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云泉霖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103MA7YP6C424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人民政府院内办公楼西南侧三层框架商业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回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于2021年5月31日核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服务;至我局检查时,当事人在核准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调查及相关佐证材料得知,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精一门膜业店于2020年与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JEM”零售渠道合作协议,代理销售“JEM”品牌太阳膜及汽车漆面膜等系列产品,并使用含有“JEM”“精一门膜”等字样的门头牌匾和广告招牌。在其合同中明确注明当事人的代理区域经营范围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是“零售”渠道代理商。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精一门膜业店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安徽精一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始装修门店,于2021年6月正式开门营业。 据当事人自述以及调查得知,在门店装修初期时,为了暗示自己是“JEM”品牌方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的官方、核心机构,不是普通加盟店或路边摊,也暗示自己是区域内规模大、形象好的门店,进而快速建立“信任感”与“高价值”的消费心理暗示,提升自己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促使消费者更容易地进行消费,所以在经营场所门头牌匾上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运营服务中心”、“省级直营店”、“标杆旗舰店”字样。 被授权人在询问中也承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精一门膜业店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授权“人才孵化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等服务的公共性、开放性、示范性创业孵化平台称号,已承认其上述行为违法,目前已将违法门头牌匾拆除。 经调查人员调查得知,根据呼和浩特市现行政策,“人才孵化基地”主要分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孵化基地以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回民区目前运行的人才孵化基地有“回民区数字文旅产业基地”、“金海工业园区绿能产业人才储备基地(重点)”、“内蒙古影视动画及游戏产业园(影视动画孵化平台)”和“回民区政府创业园”。 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延长案件调查期限30日,延长时间为2026年6月11日,延长至2026年7月10日。本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为提升门店在同行业的竞争地位,促使消费者更容易的进行消费,在未得到相关授权或认定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头牌匾中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运营服务中心”、“省级直营店”、“标杆旗舰店”、“人才孵化中心”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规定。
10000.00元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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