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荣丛 | 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0695763Q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宁艾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劳动争议
翟**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2
2025-08-05
劳动争议
翟**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3
2024-03-08
劳动争议
李**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12-21
劳动争议
李**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5
2023-06-06
买卖合同纠纷
平定县宝胜工矿设备经营部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6
2022-11-23
(2022)晋0321民初19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定县宇涵建材经销部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7
2022-11-15
(2022)晋0321民初1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城区信义阀门管件商贸中心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8
2022-11-15
(2022)晋0321民初1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解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9
2022-11-14
(2022)晋0321民初17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四拢商贸有限公司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10
2022-11-14
(2022)晋0321民初1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阳泉市城区宏鑫机电经销部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平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18
(2023)晋0321执3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平定县安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平定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3-18
2022-03-08
(2022)晋03民终285号
劳动争议
刘**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1
2020-07-15
(2020)晋0321民初724号
劳动争议
翟**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06-16
2019-12-10
(2019)晋0321民初2229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0-06-04
2020-05-11
(2020)晋03民终3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赵**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3-19
2019-09-25
(2019)晋0321民初177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与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5
2019-12-11
(2019)晋03民终105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与江**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8-27
2019-07-16
(2019)晋0302行初11号
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
郭**与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8
2019-08-27
2019-07-16
(2019)晋0302行初10号
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
翟**与平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9
2019-06-30
2019-06-12
(2019)豫0581财保1558号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14109267.32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6-13
2019-04-10
(2019)晋0302执222号
平定县养老保险中心与山西平定古州卫东煤业有限公司行政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平煤监管罚﹝2026﹞煤安1号
15#煤主、副水仓交叉口欠跨越皮带行人过桥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
8000.00元
平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6-03-13
2
阳环罚﹝2026﹞002001号
未在2025年10月1日前完成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未与生态环境部门国发监控平台联网。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52000.00元
阳泉市生态环境局
2026-01-16
3
平林罚决字﹝2025﹞第012号
于2023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张庄村林业西(小地名)的沟里倾倒煤矸石毁坏了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1.责令在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即637224元(陆拾叁万柒仟贰佰贰拾肆元整)
637224.00元
平定县林业局
2025-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