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县书恒摄影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书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724MA308R1P0U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花桥乡大街8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市监处罚〔2023〕1254号
2023年10月7日,我局收到松溪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松烟移〔2023〕第031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材料显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10月9日,我局依法对经营者江书恒开展询问调查。经查,我局曾于2022年4月25日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为了吸引客流量,于2023年9月10日再次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卷烟,所经营的卷烟规格均为10包/条。当事人供述所经营卷烟的进货数量、进货价、销售数量和销售价如下:97mm真龙(美人香草)1条,进价为185元/条,售价为19元/包,尚未售出;购进84mm七匹狼(蓝钻)1条,进价为125元/条,售价为13元/包,售出2包;购进84mm黄山(新制皖烟)2条,进价为145元/条,售价为15元/包,售出8包;购进84mm天子(金)1条,进价为90元/条,售价为10元/包,售出2包;购进84mm七匹狼(红)1条,进价为158元/条,售价为17元/包,售出3包;购进84mm七匹狼(蓝)1条,进价为178元/条,售价为19元/包,售出3包;购进84mm七匹狼(豪运)2条,进价为210元/条,售价为22元/包,售出9包;购进90mm七匹狼(纯境)1条,进价为170元/条,售价为18元/包,售出4包;购进84mm红双喜(硬8mg)1条,进价为105元/条,售价为11元/包,售出5包;购进84mm芙蓉王(硬)1条,进价为235元/条,售价为25元/包,售出4包。
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所经营卷烟的进货凭证、销售凭证和台账等相关材料,办案人员无法查证其实际经营数量。鉴于当事人供述的购销情况与松溪县烟草专卖局调查结果一致,且销售价均高于进货价,办案人员对其口述予以采信,并以此计算违法经营额。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总额为2060元,违法所得为35.7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供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罚款(597.4元)|没收违法所得(35.7元)
597.40元
福建省松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