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光达物联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曹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201MA78WUEE7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新城区伊宁路北侧10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塔税稽罚(2025)18号
(一)少计收入 你单位在对下属快递派送网点进行罚款时,将罚款项目计入应付账款科目,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未申报收入缴纳税款。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收取下属快递派送网点罚款合计330,460.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司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居民公司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第一项“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九)其他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度少计收入330,460.40元。 (二)多列成本 你单位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为公司记账便利、少缴税款,让部分下属快递派送网点在发生一笔业务时根据应支付金额开具一张发票,同时根据扣除各项罚款、税金等项目后的实际支付金额再开具一张发票,在会计制作账目时将两份发票都计入公司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八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十九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塔城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