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5MA782M8F18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喀什东路街道四平路2500号华商大厦1栋216号门面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5
(2024)新0105民初471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新0105民初4715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2
(2024)新0105民初2730号
合同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4
2024-06-24
(2024)新0105民初2730号
合同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岭秀匠心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5
2024-05-28
(2024)新0105民初29号
票据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6
2024-05-28
(2024)新0105民初27号
票据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7
2024-05-13
(2024)新0105民初29号
票据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8
2024-05-13
(2024)新0105民初27号
票据纠纷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9
2023-04-03
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潘**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9-29
(2023)新0105民初5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
潘**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2
2023-02-12
买卖合同纠纷
哈密市华恒商贸有限公司
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21
2022-07-27
(2022)新0105民初354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何**、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21
2023-01-31
(2022)新0105民初10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2-15
2022-11-14
(2022)兵0302民初18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图木舒克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12-09
2022-08-17
(2022)兵0302财保30号
财产保全
图木舒克市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10324.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5
2021-02-19
2021-01-15
(2020)新0105民初457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新疆中天云岭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04
2020-12-23
(2020)兵9001民初464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任**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3)106号
你单位2018年12月11日取得无真实购进业务乌鲁木齐浩瑞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65001800111,发票号码为19136160-19136173,发票金额1,362,731.23元,税额40,881.92元,价税合计金额1,403,613.15元,商品名称:螺纹钢、焊管、热轧带肋钢筋、低碳热轧盘条。你单位已银行转账支付货款,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查,你单位销售给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等业务存在真实的材料购进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于2023年5月16日已补开换开了材料款1,200,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未与乌鲁木齐浩瑞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却取得其虚开的14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事实成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其他违法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