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鹿城区仁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成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02MACAD35B9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街南塘住宅区5组团1、2、3幢105-1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5〕1213号
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温州市鹿城区仁局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街南塘住宅区5组团1、2、3幢105-13室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未索要该批次包菜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二、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共计5003.6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