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诚利千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伟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321987010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鱼斗路158号复地优尚国际第11幢1单元12层112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二稽罚〔2025〕182号
1.经核查你单位的账务和银行对账单及你单位提供的财务资料:
①你单位与洛南县乡村振兴局签订的美丽乡村宣传片及宣传画册的合同,当时双方谈好实际业务价格是146,000.00元,在洛南县乡村振兴局王亚斌授意下,让你单位签订了金额286,000.00元的合同并开具了价税合计286,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40,000.00元。
②你单位给振兴局邮政定点帮扶产业成果宣传提供免费服务的业务,实际该业务视同销售价税合计53,328.00元,在洛南县乡村振兴局王亚斌授意下签订了金额100,000.00元,并开具了价税合计100,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672.00元。
③ 你单位实际业务价格100,000.00元,在洛南县乡村振兴局王亚斌授意下与洛南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乡村产业规划合同,2个村合同金额合计300,000.00元, 开具了300,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00,000.00元。
④你单位与洛南县招商服务中心签订了丝绸之路洛南招商推介会西安路演活动合同,实际提供的是免费宣传合同,该业务视同销售金额为69,488.00元,合同金额为86,000.00元,开具了价税合计金额86,000.00元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6,512.00元。
综上,你单位与洛南县扶贫开发局及洛南县招商服务中心之间有业务,但你单位向受票方开具的发票金额超出实际金额,就超出的403,18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你单位2023年度存在部分主营业务暂估成本,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调增销售费用688,167.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无实际销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金额,不符合企业所得税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不能确认为企业销售收入,应调减2023年虚增收入金额399,192.08元(403,184.00/(1+1%)=399,192.08)。
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448.77元(288,975.45*25%*20%)。
处以100,000.00元的罚款。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