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丽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晓斌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2MA0NMD329U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赤运房产东安小区二组团21-12、21-13号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赤税一稽罚﹝2025﹞16号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赤税一稽处〔2025〕*号)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赤峰丽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货物后未按实际销售价格开具发票,计入收入并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32667.4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43.38元、印花税23.64元,应进行补缴。
决定对不缴或者少缴印花税处0.5倍罚款即11.82元。综上,拟作出罚款合计16917.18元。
16929.00元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07-21
2
赤市监处罚〔2024〕159号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购进该摩托车,购进价格为23000元,购进发票分两次开具(2024年9月11日4500元,2024年11月29日18500元),销售价格为24800元,货值金额248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法所得1800元。2024年9月23日消费者在当事人店内明确购买意向为350排量的摩托车,而当事人将排量为149的涉案摩托车夸大宣称为350排量销售给消费者,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摩托车排量为350,所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夸大商品性能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10800.00元
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