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美庐玻璃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玉中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6597953030E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平路9号W2号库A单元和B单元部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01
(2017)渝05民终7369号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重庆欧达物资有限公司
重庆市美庐玻璃有限公司,重庆丹鑫机械有限公司,重庆欧达物资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6-01
2017-03-17
(2016)渝0107民初16196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欧达公司与丹鑫公司美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9-12-30
2019-12-18
(2018)渝0107民初12494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欧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丹鑫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27
2018-05-10
(2017)渝05民终736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重庆欧达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丹鑫机械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1274号
经查, 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6月4日,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平路9号W2号库A单元和B单元部分,主要从事玻璃加工、销售。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03ZC110282),检验结论为“经现场一致性抽检,你单位生产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产品一致性核查项目关键原材料(干燥剂)制造商不一致,厚度偏差项目符合GB/T11944-2012《中空玻璃》要求”。检验报告第3.2款产品一致性核查项目第5项显示具体不一致项目为:关键件原材料制造商,现场使用的干燥剂制造商:盱眙亚凹干燥剂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证书清单中。 ??现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为3C认证产品,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编号:2012051302013589,生产者名称:重庆市美庐玻璃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硅酮胶密封槽铝式双道密封建筑(安全)中空玻璃,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GB/T11944-2012《中空玻璃》,发证日期:2023年1月17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日。强制性认证证书附表显示当事人备案的关键原材料干燥剂制造商为山东能特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欧亚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使用的干燥剂生产企业盱眙亚凹干燥剂科技有限公司,非证书清单中的企业。 ??被抽样产品为当事人生产的建筑(安全)中空玻璃,生产日期:2025年11月4日,样品数量2223mm*895mm*1块,检测方式为无损检测,一致性抽检完后后又归还给当事人。现场共有5箱亚凹牌中空玻璃干燥剂,规格5包/箱,20kg/箱,共100kg。当事人自述是2025年11月初其中空铝隔条的供应商鸿程商贸有限公司送货时带来用于推销试用的,共5箱,单价4元/kg,存放在生产车间。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进货票据、未制作关键原材料使用记录,我局无法核实具体进货、使用情况,本着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我局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认可当事人所说的涉案产品购进时间为2025年11月初。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亚凹牌中空玻璃干燥剂的进货票据,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生产现场未进行半成品、原料等分区标识,未进行生产过程控制。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2、警告。
25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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