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市五棵树镇兴合食品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连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L5GP7Y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五棵树镇弘博商都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300号
经查,榆树市五棵树镇兴合食品商店,负责人刘连伍,于2015年2月5日办理营业执照,位于榆树市五棵树镇弘博商都北侧,经营面积60平,于2024年1月25日购进了两袋“三无”花生米,以33元/袋购进,34元/袋销售,未销售。截止案发,“三无”花生米库存2袋,库存花生米已全部扣押。共计货值金额68元,违法所得0.00元。
2024年3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中在销售区域发现了“三无”花生米,库存2袋。执法人员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2袋“三无”预包装花生米。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购进了两袋“三无”花生米,以33元/袋购进,34元/袋销售,购进后未销售。截止案发,共计货值金额66元,违法所得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秉承过罚相当原则,建议减轻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袋“三无”花生米违法经营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2000.00元。
2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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