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县福旺新型墙体材料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飞龙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32308788017L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东南环榕罚决字﹝2025﹞3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对你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进行立案调查。经查,现已查明你厂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11月5日,榕江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榕江县福旺新型墙体材料厂检查,发现烧结砖隧道窑生产运行时,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循环水池配套3台水泵不正常运行,脱硫循环水投碱台账记录不全。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向你厂送达了《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东南环榕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厂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4年12月20日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请求给与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你厂陈述申辩诉求,我局进行了现场复核。你厂属于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维护并恢复正常运行),采纳你厂陈述申辩诉求,同意从轻处罚,从轻幅度 15%。从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版)》。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100000.00元
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