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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南山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京蓉注册资本:7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1MA6HUHB2X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都匀市芭蕉林南侧、贵新高速公路东侧黔南州反腐倡廉教育基地1-4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匀市监处罚﹝2026﹞16号
经查,黔南南山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依据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黔南南山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结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根据2026年4月16日本局案件评审委员会会议议定责令改正,并作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2.并处1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黔南州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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