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孙云望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云望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E9U11K7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秋风路望江楼小区5号楼东1、2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143号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材料加工制作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该案办理人员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可对当事人减轻经济处罚拟定处理决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绿联”浓缩鸡汁2瓶、“南德”调味料1袋;
3、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整);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