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州林志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志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2MAEPNLYG5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滨江南路龙船天街B区二楼021号电商直播基地(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利市监处罚〔2026〕1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注册营业执照,其登记信息为:湖北省恩施州林志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EPNLYG50,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注册日期:2025年7月7日,经营场所: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滨江南路龙船天街B区二楼021号电商直播基地,经营范围:食用农产品初加工;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销售;食品销售;食品生产;食品互联网销售等。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该证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一致,许可证编号:JY14228020312345,有效期至2031年4月21日。期间当事人一直从事农副产品、腊肉制品销售;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通过租赁位于利川市东城街道王家社区复兴路76-2号房屋,从农户家收购的鲜竹笋,在该地址从事竹笋初加工并在网络店铺销售。2025年10月初,当事人通过网上购进了一台用于鲜竹笋焯水灶具和真空包装机一台,从事泡酸笋“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生产,通过线下向利川市盛润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当事人从2025年10月中旬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共生产了1批次半成品,共16坛,50斤/坛(共800斤),期间分别于2025年12月2日、2026年1月31日、2月24日,三次进行包装生产向利川市盛润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销售情况为:2025年12月2日,销售数量:10袋,单价14.00元/袋;2026年1月31日,销售数量:20袋,单价12.00元/袋,其退货2袋;2月24日,销售数量:20袋,单价12.00元/袋。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发布召回公告,召回6袋,期间共向利川市盛润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42袋,上述当事人销售的“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生产成本为:10.51元/袋。2026年4月21日现场还有16坛(750斤)待包装销售。上述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所得82.58元,货值金额9600.00元。
另查明,现场有一袋“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待售,其外包装标签显示食品名称: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配料表:竹笋、水、香辛料、盐,净含量:500g,生产商:湖北省恩施州林志喜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王家湾社区,生产日期:2026年4月14日,保质期:180天,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282550353。当事人生产的“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外包装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2282550353),由宣恩县茗锌农产品有限公司持有,该许可证核准地址为:宣恩县李家河镇易地扶贫搬迁塘坊安置点37号楼、38号楼一、二层,其行为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中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节,决定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违法行为,没收“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1袋及待包装“泡酸笋”16坛,没收违法所得82.85元,处罚款4000.00元;对当事人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行,处罚款3000.00元;对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中未完整建立食品原料、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给于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仙居之都老坛泡酸笋”1袋及待包装“泡酸笋”16坛;
3、没收违法所得82.85元;
4、处罚款7000.00元。
7000.00元
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