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康善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依让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05MABQ703U39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徐州市贾汪区永福城商业街1幢109、108、107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贾市监处罚〔2025〕X00059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医疗机构,未凭处方使用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3盒。上述药品为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从江苏东禾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以22元/盒的价格购进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3盒;以25.2元/盒的价格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3盒,合计141.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即将其用于诊疗服务。截至案发,上述涉案药品已全部使用完毕,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使用价格均为25元/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使用价格均为30元/盒,共计165元。当事人未凭处方使用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65元,获违法所得165元。
综上所述,依据《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销售或者变相销售药品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5元;
2.罚款330元。
罚没款合计495元。
330.00元
徐州市贾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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