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鑫之惠大理过桥米线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文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00MAE1TRCG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惠民小区北方超市门厅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4日在七台河市志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一袋“六禾川香骨肉相连串”,每袋20根,进货价为18元每袋。在京东外卖平台上架后商品宣传页面标注主料为牛肋骨肉,实际食品包装袋上配料为鸡肉、鸡软骨、生活饮用水、淀粉、香辛料、植物油、白砂糖、大豆蛋白复配酸度节剂(碳酸氢钠、柠檬酸钠、碳酸钠、L-苹果酸)、食用盐、食用葡萄糖、卡拉胶、三聚碳酸钠、增鲜味精、碳酸氢钠、焦磷酸钠、食用香精、魔芋粉、辣椒红,无牛肋骨肉,属于虚假标注商品配料信息误导消费者。同时,“炸骨肉相连”商品在京东外卖平台售价4元每根,销售记录上显示月销售为12根。另查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台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查验并保存了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等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