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禾香云仓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晓瑞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MAEHGH8X2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十里办事处十里工业园区1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在网上销售土鸽子产品时,未经广水市展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产品标签上冒用该公司厂名、生产许可证编号,且标注他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作为厂址,该标签内容与产品实际生产主体、相关资质信息严重不符,属于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标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当事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08元、2、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2
广水市监处罚〔2025〕628号
2025年8月18日分别接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1421381002025081557565581、1421381002025080877381860、的举报单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单(编号:2025082100400)高某的投诉单,举报和投诉主要反映广水市禾香云仓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APP和微信小店网络平台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予2025年08月18号,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该公司现场有散装称重的形式在网上销售,且销售的王家粮仓牌糯米、廷寿牌黑米用塑料袋装袋销售,塑料袋无标签标识,当事人经营无标签标的散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8月29日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度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并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后,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7月13日从美香源杂粮商行以155元每包(25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包王家粮仓牌糯米(进货单据名称珍珠糯米)、以120元每包(24公斤)的价格购进了3包廷寿牌黑米(进货单据名称珍品黑米48斤),购进回后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在抖音手机APP(抖音号:34120843339)和微信小店网络平台销售,销售的王家粮仓牌糯米、廷寿牌黑米用塑料袋装袋销售,塑料袋无标签标识,在销售平台上未标注该食品的相关信息,经执法办案系统查询该公司于2025年06月25日,因经营无标签标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被我局处罚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当罚[2025]87号),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明据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实际经营的是散装食品;投诉人高某徐某投诉举报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空心奎面的主要内容有:2025年08月05日在当事人的抖音手机APP和微信小店网络平台购买了湖北今实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生产的空心奎面,投诉人提供了该食品包装的照片,照片中空心奎面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08月0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50克,购买的单价是2.99元每包,对于上述投诉举报,当事人认可上述事实,并陈述因我公司与湖北今实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是合伙关系,2025年6月2日由湖北今实汇食品生产有限公司将8箱空心奎面送到我公司,由于是今年刚生产还没打印生日期,于是我让我公司新雇请的大学生打印生产日期,因打印错误错将2024年08月05日生产日期打印至空心奎面包装上,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证明销售的数量级销售所得,当事人不能提供所陈述的相关证据,我局不予采纳,另当事人提供了该空心奎面的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合格,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网上未查询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记录。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营商环境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要求,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为初次违法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 500 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5规定免罚条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无标签标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经执法办案系统查询该公司于2025年06月25日,因经营无标签标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被我局处罚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广市监当罚[2025]87号),应对当事人处五千元罚款。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当事人取得了食仅销售预包食品备案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为初次违法,且符合《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3规定免罚条件,建议不予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取得了食仅销售预包食品备案经营散装食品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未按规定经营无标签标的散装食品的行为处五千元罚款。
50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