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团风县淋山河程湾液化气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1780945987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团风县淋山河镇程湾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团风市监处罚﹝2023﹞67号
当事人成立于2022年9月10日,于2019年04月10日获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在团风县淋山河程湾村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及充装等服务至今。当事人属团风县淋山河镇程湾村村办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对外经营。2023年1月28日,团风县淋山河镇程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已取得充装操作证的村民程凤英签订了《程湾液化气站承包合同》,合同承包期自2023年1月30日至2024年1月30日。根据程凤英交代,当事人液化气充装区主输管道中部一直留有外接口,用于管道维修。因来充气的都是周边的老客户,碍于情面,承包人程凤英明知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擅自使用充装区主输管道中部的外接口为没有液化气信息充装条码或超期未检的钢瓶充装了液化气。2023年6月24日,当事人的承包人程凤英明在明知马曹庙镇许火明提供的沙河图酒店的液化气钢瓶超期未检的情况下以100元的价格为其充装了15公斤的液化气。2023年6月24日,本局马曹庙监管所执法人员协同市局在开展餐饮单位安全检查时,发现马曹庙镇沙河图酒店使用的液化气钢瓶超期未检。经调查询问,发现该液化气是当事人为其充装。因未建立充装登记台账,气瓶充装信息追溯系统因故未应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当事人为没有液化气信息充装条码或超期未的钢瓶充装液化气的有关情况无法统计。当事人的承包人作为已取得充装操作证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明知顾客充装的气瓶已超期或无码,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仍为其进行充装。该行为有明显主观故意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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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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