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成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红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200MA6X81PJ9K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办鑫光社区数字经济双创园B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税稽罚〔2025〕8号
(一)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虚开发票方面
经检查,你单位2023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未经代理记账的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允许,开出没有实际业务的普通发票共计27份,金额1,059,811.87元,税额10,598.12元(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起征额为30万元,你单位以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普通发票,未超过起征点,所以没有实际税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以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名义开出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陕西宝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杜红军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开具27份发票情况和你单位代理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和涉税业务事实。
证据2.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刘瑞侠询问笔录及其他资料,用于证明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以其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事情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3. 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举报材料,用于证明陕西瑞成鑫汇工贸有限公司对你单位以其公司名义开具发票事情不知情的事实。
证据4.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用于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1.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处以100,000.00元罚款;2.对你单位作为代理记账公司而未缴印花税的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少缴印花税一倍的罚款,即705.06元;3.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0元罚款。
102705.06元
国家税务总局铜川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