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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拜小兵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42259811028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砚峡乡砚峡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62号
劳动争议
马*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06
2016-10-26
(2016)甘0824民初1545号
劳动争议
刘**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53号
劳动争议
王*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41号
劳动争议
王**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54号
劳动争议
蒙**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63号
劳动争议
穆**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55号
劳动争议
高**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43号
劳动争议
熊**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2-06
2016-11-01
(2016)甘0824民初1540号
劳动争议
何**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6-12-06
2016-10-26
(2016)甘0824民初1552号
劳动争议
郭**与甘肃省泾川县豹子沟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环罚字﹝2025﹞19号
2024年12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委托甘肃新绿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号燃煤锅炉外排口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Y(2025)0221-019),显示颗粒物(MG/M3)折算排放浓度为89.1,标准限值为50,超标0.78倍;二氧化硫(MG/M3)折算排放浓度为400,标准限值300,超标0.33倍。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31
2
平环罚﹝2025﹞19号
2024年12月3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华亭分局委托甘肃新绿益检测有限公司对甘肃泾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号燃煤锅炉外排口烟气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Y(2025)0221-019),显示颗粒物(MG/M3)折算排放浓度为89.1,标准限值为50,超标0.78倍;二氧化硫(MG/M3)折算排放浓度为400,标准限值300,超标0.33倍。
根据违法事实,结合甘肃省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整)
100000.00元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5-03-31
3
平环罚﹝2024﹞22号
2023年12月7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委托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台锅炉总排口废气取样监测,2023年12月11日,甘肃泾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泾瑞环监第JRJC2023494号),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热水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94.3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0.89倍;供暖锅炉总排口废气颗粒物55.8毫克/立方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标准0.12倍。经调查,你公司对使用的热水锅炉、供暖锅炉布袋除尘器清理不及时造成除尘效果不好,引起锅炉总排口外排废气颗粒物超标,对大气造成了污染。2024年4月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平环责改〔2024〕24号)。2024年4月7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罚告〔2024〕22号)。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权利。2024年4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2024〕22号)。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0000.00元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04-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