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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琪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士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C34BXG4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哈成路1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6〕119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刘、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0.00元
-
2026-06-02
2
香坊市监处罚〔2026〕104号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刘、食品相关产品第(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 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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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3
香坊市监处罚〔2025〕59号
2024年8月15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任务,在抽检监测 中,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琪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2024年7月16日经销的螺丝椒,实际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14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其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2mg/kg, 实测值为0.23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5mg/kg, 实测值为0.09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38202406088。2024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孙茂镒、郭宪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未提出异议。2024年9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9月5日对该店负责人张士龙进行询问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琪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2024年7月15、16日销售的螺丝椒,该批次产品是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琪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2024年7月14日以网约的形式从哈尔滨鲸原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发店订购的,7月15日开始销售,共购进一件实为10公斤,购进价格为70元一件,核为7元/公斤, 销售价格是8.98元/公斤,货值89.8元,该批次螺丝椒于2024年7月15、16日已全部销售,共获利19.8元。上述事实有核查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玉琪王文涛生鲜果蔬超市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螺丝椒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及供货商的证照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依据食品召回的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召回涉案商品,由于该商品具有即食性且售出时间较久,在召回公告截止日期内无该批次商品召回。在产品溯源方面,我局拟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该批次螺丝椒上游供货商哈尔滨鲸原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管机关哈尔滨市平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免于行政处罚
0.00元
-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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