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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海霞校外托餐餐饮服务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金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BA4207J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拜泉县永勤乡乡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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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17号
2023年3月30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海霞校外托餐餐饮服务部进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留样柜中未见每餐食品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4日13时40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校外托餐进行检查整改情况,在留样柜中仍未见每餐食品留样。为查明事实真相,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4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经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取证,现已查明事实。 经查,拜泉县海霞校外托餐餐饮服务部于2018年9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1月17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3月30日14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海霞校外托餐餐饮服务部进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留样柜中未见每餐食品留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4日13时40分,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校外托餐进行检查整改情况,在留样柜中仍未见每餐食品留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给予当事人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罚款1.0万元#
10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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