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丰意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海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4MA2M47XB15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南路601、603号第一层,香樟东大道488号第一层(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4〕235号
当事人2023年12月31日在其超市内销售的大尖椒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并处理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13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7
2
永市监处罚〔2023〕1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从金华市新亮点食品有限公司处以每千克35元的价格购进蛋黄酥30千克,以37.5元每千克的价格出售。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上述蛋黄酥的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日止,当事人总共购进30kg蛋黄酥,全部售出(抽检备样存放于检测机构),违法所得75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违法行为免于罚款,并处理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75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