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春新美传媒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海庆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7C936KX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以东、皓月大路以南吾悦广场项目二期商业10A-10C、12A、12B、13A、13B、15-18号22-0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39号
经查,当事人长春新美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6MA7C936KXD),2023年1月10日办理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编号:吉长药监械经营备20230071号)。当事人淘宝平台经营了一家网店,店铺名称为巴复平旗舰店,该店铺经营的巴复平疤痕修复凝胶为二类医疗器械,型号/规格:20g,生产厂家:青海奇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号:青械注准20222140006,该产品已取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为青械广审(文)第241205-01374,有效期至2024年12月5日。该产品广告审查通过的预期用途为:“用于辅助改善因烧烫伤、创伤、体表外伤、手术等原因引起的皮肤病理性疤痕,辅助预防皮肤病理性疤痕形成,不用于未愈合伤口。”。该产品购自青海奇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当事人按照要求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留存了购销合同,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及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巴复平旗舰店的巴复平疤痕修复凝胶网页页面发布文字及图片广告。宣传“淡疤抚痕,温和修护,软化疤痕,预防增生,深入肌肤,逐渐淡化疤痕,快速吸收修护受损肌肤,了解疤痕多一点,修复疤痕要及时”的广告2024年1月20日开始发布,2024年1月29日停止发布,销售44单,经营额4761.02元;宣传“深入渗透肌肤,淡化疤痕,疤痕修复,疤痕魔法棒,温和修护,快速吸收,淡疤愈痕,改善暗沉”的广告2024年3月18日开始发布,2024年3月23日停止发布,销售24单,经营额3185.66元,巴复平疤痕修复凝胶发布上述广告期间共计销售66单,经营额共计7946.68元。上述广告是由当事人公司工作人员设计、制作和发布,未产生费用,但当事人对该产品进行了推广,产生推广费用。2024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29日巴复平旗舰店所有产品推广费用为6216.22元,经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巴复平疤痕修复凝胶的推广费占所有产品推广费用的40%,为2486.49元。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3日推广费用为2288.77元,所以上述广告的推广费即广告费用共计4775.26元。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罚款4775.26元。
4775.26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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