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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鼎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温学梅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CAEKQE9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22号A座204、20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1
(2025)浙01民终1436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鼎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蒋**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7
(2025)浙0106民初130号
合同纠纷
王**
杭州鼎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6-17
(2025)浙0106民初125号
合同纠纷
周**
杭州鼎澜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西市监处罚﹝2025﹞46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事口腔科的诊疗服务,在其诊所诊室内抽屉中发现有过期的“C-Root®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注册证号:京械注准202*****0254)、“3MZ350XTA2B光固化复合树脂”(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1*****0485),认定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C-Root®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3MZ350XTA2B光固化复合树脂”;2、罚款1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已责令其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C-Root®氢氧化钙根管消毒糊剂”、“3MZ350XTA2B光固化复合树脂”;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2
杭西卫医罚〔2024〕15号
执业许可证未核准[_____](诊疗科目名称)诊疗科目,现仍开展[_____](时间、地点、诊疗科目、诊疗活动的描述)。累计收入[_____]元; _未经备案开展诊疗活动_;
对杭州圣洁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86.20元;
51000.00元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