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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柳南区桥亭便利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献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4MA5M2B6D1X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鱼洞屯住尖山新村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区烟处[2023]第13号
2023年6月15日9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彭士洪(执法证号:20025152023)、崔晓宁(执法证号:20025152021)等人来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渔洞屯住尖山新村25号进行市场检查,发现一名身穿黑色短袖上衣的女子正在该门店内。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该名女子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后,在该名女子的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上述经营场所的烟柜下层卷烟存放处中一个黑色塑料袋内检查出卷烟条盒包装上被割除激光码的卷烟一批,该批卷烟条盒包装上客户编码均无法识别,品种和数量为:真龙(致青春)2条。经现场检查和询问得知,该女子向执法人员告知自己的名字叫做周献群,是该门店的实际经营者,被执法人员检查出的2条卷烟均为自己所有,该门店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为450200107783),企业(字号)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桥亭便利店;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周献群;经营场所地址: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渔洞屯住尖山新村25号;许可证发证机关: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供货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柳州市公司。查获时发现该卷烟条盒包装上打32位卷烟激光喷码处已被破坏,并无法识别,与被检查人周献群(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卷烟零售客户的客户编码信息“LZYC450200107783”不一致,同时被检查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因被检查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而该批卷烟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开具了《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柳城区烟存通字[2023]第0001464号),将上述卷烟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回局作进一步调查。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被检查人对此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可以自收到《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柳城区烟存通字[2023]第0001464号)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检查人现场明确表示对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与涉嫌违法行为相关的证据无异议。 另在被检查人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卷烟进行了现场抽样取证并现场封存,依法开具了《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被检查人抽样卷烟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B45230600032),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鉴定结论为:真龙(致青春)2条均为真品卷烟。 经查实,当事人周献群在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渔洞屯住尖山新村25号经营日常小食品,该经营场所的负责人为周献群,其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450200107783),卷烟客户编码信息为“LZYC450200107783”。上述被我局执法人员先行登记保存的真龙(致青春)2条属当事人周献群所有。当事人周献群从其丈夫朋友处获赠该批卷烟后,将其储存在其经营的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和平村渔洞屯住尖山新村25号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 本案当事人周献群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从其丈夫朋友处获赠该批卷烟总数量,但无账本等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购进价格,因此我局对于当事人周献群供述中的购进卷烟总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价格的供述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因此,我局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2条卷烟计算其违法进货总额。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上述2条卷烟违法进货总额计算为:280元[计算方法:真龙(致青春)2条×140元/条=280元]。另,未发现当事人周献群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2条涉案卷烟、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处以进货总额5%的罚款,即280×5% =14元(大写:壹拾肆元整)的罚款。
14.00元
柳州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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