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集士港世纪百联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琼飞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3MA2845J71E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21
(2024)浙0203民初6267号
合同纠纷
俞*
宁波市海曙集士港世纪百联超市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5-01-24
(2024)浙0203民初6267号
合同纠纷
俞某甲;宁波市海曙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51号
当事人从事超市经营,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蚊香盘正在销售,蚊香盘上无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上述蚊香盘由当事人从**进货,因未保留进货凭证,进货价格和具体供货商已无法查清,销售价格为**元/个,已销售**个,因个别蚊香盘销售有优惠,销售收入为**元。故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要求蚊香盘的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另查明,在当事人货架有“**透防晒乳50+/40g”正在销售,在上述防晒乳的标价牌上标有“原价:**元,特价**元”“2023-10-05-2013-10-31”,当事人于2023年10月5日开展促销活动时将上述标价牌放置到货架对应产品上的,促销活动时间是从2023年10月5日到2023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电脑销售系统,上述防晒乳开展促销活动前最近一次成交记录为2023年9月10日,成交数量为**个,成交单价为**元/个,当事人所标注的原价为虚构。自上述防晒乳开展促销活动开始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没有成交记录,故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行为无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
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 对当事人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2
甬海市监处罚〔2023〕63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家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各种日用百货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产品零售。2023年08月09日,当事人从宁波奉化***购进2023-08-09批次带豆(豇豆)***斤,进价***元/斤,共计***元。购入到店后开始销售,售价***元/kg。2023年8月9日,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在销售的2023-08-09批次带豆(豇豆)进行监督抽检,并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进行检测。2023年8月30日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带豆(豇豆)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01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带豆(豇豆)时,索要了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和该批次带豆(豇豆)的快速检验报告,但该快速检验报告上带豆(豇豆)的检测项目仅有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无氧乐果项目检测。经查证,当事人购入该批次带豆(豇豆)***斤,共销售***kg,销售金额共***元。2023年8月9日抽检带豆(豇豆)后,当事人查阅了相关农产品的资料,了解到农产品带豆(豇豆)农残超标比例较高,当事人经营的带豆(豇豆)可能农残超标,当日主动对该批次剩余的库存带豆(豇豆)全部销毁处理。综上,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的带豆(豇豆)货值金额74.75元,可查明违法所得18.75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氧乐果项目不合格带豆(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0
3
海消行罚决字〔2023〕第0136号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的宁波市海曙集士港世纪百联超市未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
给予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祝家桥村的宁波市海曙集士港世纪百联超市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