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迎门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萍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MA73C2D57F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178-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环罚﹝2025﹞2号
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甘肃迎门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发现该单位出具检验结果合格的甘J15916柴油车辆在现场检测视频中尾气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之规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初步判断,符合《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0640.00元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七里河分局
2025-04-11
2
(兰)市监罚〔2025〕37号
经查,甘AJF840车辆燃料类型为柴油,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标准中B.2.1.3的要求,迎门滩公司应当对甘AJF840车辆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验检测,但实际检验检测过程中采用了自由加速法,并出具了一份 2024年1月9日《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620103032401091346590101),结论:合格。
迎门滩公司NOx转化率周标定记录以及兰州市机动车排放检验联网系统平台截图信息显示,检测线号01的环检设备,自检时间分别为2024年10月8日,2024年10月17日,两次自检时间相隔9天,超过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一周周期自检要求。
对甘肃迎门滩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
1.罚款:金额3000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壹项,罚没款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30000.00元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