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发仔鲜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40181MA2UP6T728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巢湖市卧牛山街道湖光路水果(蔬菜)批发市场4幢405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巢市监处罚〔2025〕525号
当事人负责人自述于2024年4月在巢湖市天湖商城购买了1台鑫金鹰®HY-607电子计价秤,购买后放在店内用于所售水产品的称重和计价,作为贸易结算工具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上未见铭牌信息和检定合格印、证标志,正面有被称重商品的重量、单价和金额的显示屏。经查询,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上述电子计价秤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至案发时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使用2千克标准砝码进行称重测量,发现该电子计价秤在按“单价1”键时显示2.125千克,按“单价2”键时显示2.225千克,按“单价3”键时显示2.325千克,按“单价4”键时显示2.425千克,按“单价5”键时显示2.530千克,按“单价6”键时显示2.630千克。当事人通过键盘上不同的按键即可改变上述电子计价秤的称重数值,从而达到欺骗消费者的目的,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查,在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停止使用上述电子计价秤,并提交了整改材料。当事人为个体经营,未建立销售台账,故相关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罚款伍佰元; 2;没收鑫金鹰®HY-607电子计价秤1台。
500.00元
巢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