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美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实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21MA2A2CKG1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兰秀大道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岱市监处罚﹝2025﹞39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月14日,被处罚人岱山县美雅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在岱山县高亭镇兰秀大道109号的住所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上述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合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3、罚款2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当事人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从轻处罚:1、没收上述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2、罚款20000元。综上所述,本局合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上述扣押的过期医疗器械;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