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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红粉佳人化妆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杨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N9J456M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世纪广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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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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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37号
经查,宾川县红粉佳人化妆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丝绨控光遮瑕粉底膏6瓶,是从云南宜优成品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无进货发票,进价40元/瓶,进了6瓶,进货款240元。销价68元/瓶,其中2瓶限期使用期限2025年1月4日,1瓶已销售,销价68元/瓶,获得利润28元,1瓶未销售。3瓶因临近使用期限,已退货无退货单据,其中1瓶在使用期限内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和供货方基本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基本信息;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丝绨控光遮瑕粉底膏使用期限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客观真实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化妆品; 6、《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扣押的化妆品告知当事人; 7、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承办人建议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丝绨控光遮瑕粉底膏1瓶,2、没收违法所得28元;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两项合计5028.00元)
50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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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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