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河县饮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文超 | 注册资本:4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9MACXJ6UH9U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南加镇天培村四组杨秀清自建房 【一照多址企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剑市监处罚﹝2026﹞53号
2026年6月9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剑河县饮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产品名称:清江雪,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6年6月7日,抽样数量:7桶)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7月2日,我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6-03SP06156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查,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同批次的食品库存。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邓杰、彭小丽两位同志负责办理。办案人员于2026年7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8月28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2026年6月7日,当事人共生产清江雪包装饮用水366桶(规格:18.9L/桶,生产日期:2026年6月7日)。该批次产品具体流向如下:销售给南寨水厂137桶,单价4元/桶,金额548元;销售给刘应武水站185桶,单价5元/桶,金额925元;抽样用7桶,金额126元;零售34桶,单价2元/桶,金额68元;公司自用3桶。违法所得共计:548+925+126+68=1667元。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667元; 2. 罚款12000元。
12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7
2
剑市监处罚〔2025〕148号
剑河县饮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遵义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肆元整(54.0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