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黎平县金德利糕点加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文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31MAALXQWY7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黎平县高屯街道高屯社区老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5〕2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6日起将自家位于黎平县高屯街道高屯社区老街的房子用于月饼生产经营。当事人负责人李文杰2024年9月2日从怀化河西万全海燕食品原料商行购进脱氢乙酸钠3包(每包2000克),于2024年生产月饼时已使用脱氢乙酸钠5970克,剩余30克。2025年9月8日,当事人生产了豆沙月饼100斤,使用2024年剩余的20克脱氢乙酸钠,其余10克已自行销毁。2025年9月8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抽检月饼6斤,过后送亲人朋友吃60斤,销售34斤,每斤销售单价15元。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豆沙月饼检验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并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脱氢乙酸钠,也没有发现有2025年9月8日生产的豆沙月饼。经调查核实,该豆沙月饼已于2025年9月30日前售罄并无法召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各类证据,且在案发前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添加剂不能添加入食品豆沙月饼中,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00元,上缴国库; 二、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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