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习水县习酒镇大地超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纪良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D4XF187N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习水县习酒镇黄金坪村大地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43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单编号:15203300020241121206754)1份,证明案件来源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情况以及对涉案食品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经营者和被委托人身份信息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被立案调查并告知当事人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在信用中国(贵州)中的信用信息概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七:涉案食品及现场检查图片共8张2页,证明涉案商品摆放位置和商品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4年12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4〕437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检查时当事人正常营业,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原香瓜子、千根丝(辣条)摆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处于待售状态。经营场所未设置过期食品区域,应当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小,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减轻处罚。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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