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吉庆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2H3C04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258号4幢9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07
(2025)浙0110民初33132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杭州荣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宇博未来网络有限公司,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姜*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
2026-04-07
(2026)浙0110民初4152号
合同纠纷
董**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3
(2025)浙0110民初380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韦*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4
2026-01-23
(2025)浙0110民初32558号
合同纠纷
徐*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5
2025-12-10
(2025)浙0110民初290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6
2025-12-08
(2025)浙0110民初291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7
2025-12-08
合同纠纷
梅*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8
2025-12-02
(2025)浙0110民初2910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9
2025-11-27
(2025)浙0110民初22357号
合同纠纷
成都可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10
2025-11-07
(2025)浙0110民初254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孙**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30
合同纠纷
梅*
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4
(2025)京0105民初229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刘**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4
(2025)京0105民初229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25-07-23
(2024)京0105民初700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梦想城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5
2025-07-02
(2025)京0105民初24881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3
民间借贷纠纷
马**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6
(2025)京0491民初15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何*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8
2025-04-11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9
2025-02-25
(2025)京0491民初153号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何*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10
2025-01-09
(2024)京0105民初64150号
合同纠纷
王**
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8
2023-07-27
(2023)浙0110执3143号之一
民事
都**、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5-26
2023-03-10
(2023)浙0110执1101号
民事
上官雅琴、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人社监罚决字﹝2024﹞第000081号
1.主要违法事实:杭州河狸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拖欠20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4418.55元。2024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4]288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4日前支付拖欠的20名劳动者工资共计414418.55元,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26
2
杭余市监处罚﹝2023﹞377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名称为“【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与“【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实际使用的是上海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上述涉案广告的实际操作单位也仅有上海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当事人发布的名称为“【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与“【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的广告内容与上海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成品样件不符。另经查明,当事人在天猫店铺“河狸家医疗美容旗舰店”发布医疗广告使用的是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天猫店铺“河狸家医疗美容旗舰店”发布的名称为“河狸美国进口/国产瘦脸/瘦咬肌/瘦肩/瘦腿/下颌缘提升脸部轮廓”的医疗广告与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成品样件不符。另经查明,当事人在淘宝直播中宣传使用产品“乔雅登极致玻尿酸”(注射类医美产品)“时效长久”,宣传使用产品“M22”(超光子嫩肤仪)“尴尬期短”,宣传使用产品“半岛超声炮”(深层抗衰紧致轮廓)“更加紧致”“下颌线清晰”等,当事人陈述称在淘宝直播中的宣传内容均为医美服务项目的宣传,且当事人的淘宝直播宣传内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开始淘宝直播,平均一个月直播20场左右,至2022年12月,已直播280场左右,当事人陈述称280场直播均有使用上述功效型宣称,直播间销售额约有一百多万。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河狸家医疗美容旗舰店”共有98款产品,经查明,当事人的淘宝店铺“河狸家医疗美容旗舰店”使用的是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在其淘宝店铺“河狸家医疗美容旗舰店”的98款产品中发布的医疗广告均与上海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成品样件不符。另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开始对上述98款产品使用涉案广告,当事人于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15日我局制作询问笔录当日为止,销售额共计一千万左右。另经查明,上述涉案广告均是由当事人公司员工设计发布,推广服务费无法计算(推广服务费包括基础服务费用和佣金,基础服务费用和佣金均无法计算)。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均于2023年2月10日第三次询问笔录制作前改正。<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河狸家APP”平台发布名称为“【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与“【河狸家医美严选】国产瘦腿/瘦肩针”产品的广告,在天猫旗舰店发布名称为“河狸美国进口/国产瘦脸/瘦咬肌/瘦肩/瘦腿/下颌缘提升脸部轮廓”产品的广告,在天猫旗舰店中发布的98款产品的广告,均与其对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符,当事人在淘宝直播中进行广告宣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拾捌万元整(1800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80000.00元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3-2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