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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楚县嘉平木材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熊俊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30MA7GAN3Q3G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阿克萨克马热勒乡十一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86号
(一)发票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7月以程高辉名义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发票代码:065001900105,发票号码:04268303,金额:83000元,发票代码:065001900105,发票号码:04268301,金额:88000元,发票代码:065001900105,发票号码:04268302,金额:88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当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之规定,程高辉为巴楚卓辉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在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你单位开具上述三份发票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规定,你单位开具并抵扣上述3份发票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资料证实: 证据1:3份发票复印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及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明细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多计算抵扣增值税税额。 证据2:企业提供2022年《收购发票清单》,用于证明你单位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情况。 证据3: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于证明你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 (二)少缴税费情况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6613.87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