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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4MA1C6KNG4N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安县万达新区北门西侧第一门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烟处﹝2024﹞第014号
2024年10月14日08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春贺08120452009、吴高美08120452010)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庆安县万达新区北门西侧第一门室庆安大高粱酒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当事人张文雪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林海灵芝(如意)84mm牌卷烟壹佰叁拾叁条,林海灵芝(蓝色经典)84mm牌卷烟壹佰零陆条,哈尔滨(风尚)84mm牌卷烟叁拾陆条,娇子(蓝时代)84mm牌卷烟贰拾壹条,共计肆个品种贰佰玖拾陆条卷烟。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一直在案发现场且对此无异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庆烟存通字【2024】第2400105号。 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张文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231224260790,有效期限至2026年05月17日,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是当事人张文雪从本地零售市场收购并放在店内准备销售,2024年10月14日08时40分被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案发时尚未售出。案件调查取证期间,我局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进行鉴别,通过对卷烟32位码和卷烟包装特征的鉴别,全部为真品卷烟。张文雪对其所供述的卷烟收购价格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本局依法不予采信。庆安县烟草专卖局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公布2023年涉案烟草制品平均价格及2024年上半年全国卷烟(雪茄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黑烟计〔2024〕4号),对涉案卷烟价格进行核定,案值:壹万伍仟捌佰陆拾伍元整(¥15865.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涉案卷烟照片、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和庆安县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等佐证。 当事人张文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
依法处以进货总额15865.00元10%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捌拾陆元伍角整(¥1586.50元)。
1586.50元
庆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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