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牛永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福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22MA0JYC2Y3W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北塔地村龙城首邑西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曲市监处罚〔2024〕38号
经查,根据当事人所述,上述牙膏从流动送货小货车处购进3支,进价为14元/支,售价为15元/支,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5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薄荷清爽型牙膏3支;
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3
2
阳市监处罚[2023]83号
2023年9月19日店内销售的42°玻瓶汾酒(475ml)17瓶,经厂家当场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并出具了“杏酒鉴字(F2023)编号:A0006107”鉴定证明。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当事人购进的42°玻瓶汾酒(475ml)以每瓶39元的价格,共计2箱24瓶,销售价格是45元/瓶,共售出7瓶,销售总价为315元,故违法所得为42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陈述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周福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周福惠经营者的身份;
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6.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对涉嫌违法财物扣押的依据。
7. 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情况及授权鉴定人员的情况。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